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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前,教育部信訪部門在一份回復給民間公益人士的回函中稱,教育部正在推動有關工作。但學者認為,教育部對校園性侵行為的定性過于簡單模糊、處罰模棱兩可,對性侵防治培訓對象的鎖定也有問題。
近年來,從中小學到高校校園,校園性侵案件屢禁不止,頗令民間反感。作為全國學校的主管部門,不少民間人士希望教育部承擔更多的責任。
日前,教育部在一份回復給民間公益人士的回函中表示,教育部正在推動各高校的保衛(wèi)機構強化學生的安全教育工作,并將防治性侵害作為高校女生安全教育的重要內容,以引導學生增強自我保護意識,提高自我保護能力。此外,教育部還將會同有關部門,加強對防治校園性侵事件相關制度和機制的建立與完善。
教育部的此封回函,源起于2014年12月4日幾名公益人士的訴求行動。當日,李麥子、肖美麗等數(shù)名年輕女性來到教育部,希望就最近幾年間頻發(fā)的校園性侵案件,與教育部的有關負責人士對話,并敦促教育部加大對校園性侵害的防治力度。
訴求者的對話提議,遭到了教育部信訪部門工作人員的婉拒。在對話遭拒后,她們隨即便向教育部信訪部門提交了《關于教育部加強校園防治性侵害機制建設的建議信》。
2015年2月10日,李麥子、肖美麗等人,收到了教育部信訪部門在1月6日發(fā)出的前述回函。在回函中,教育部圍繞著加強高校保衛(wèi)工作隊伍培訓、加強教師師德師風建設和對于性侵害案件加害人(犯罪嫌疑人)的懲處等三個方面,進行了答復。
在回函中,教育部還特意引述了在2014年10月9日出臺的《關于建立健全高校師德建設長效機制的意見》(下稱《意見》)。在這份《意見》中,專門針對高校教師的師德規(guī)范,列出了包括學術不端、擔任影響教學的兼職、收禮等行為在內的七項禁令。在這七項被稱之為“紅七條”的禁行行為中,第七項便明定:高校教師不得“對學生實施性騷擾或與學生發(fā)生不正當關系”。
《意見》還明確規(guī)范,“高校教師有此類行為的,依法依規(guī)給予處分直至開除,并建立問責機制,對教師嚴重違反師德行為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后果的,追究高校主要負責人的責任?!?
對于教育部的回復,訴求者之一李麥子表示:在預防性騷擾方面,教育部的確出臺了積極的政策規(guī)定,“但措辭比較保守”。李麥子舉例稱,國外的一些大學,例如哈佛大學最近已正式宣布,禁止該校教學人員和本科生之間發(fā)生性關系、甚至是戀愛關系。此外,該校教授不得同他們指導的研究生發(fā)生性關系;存在指導關系的本科生及研究生(如助教)之間的性關系,也被納入封殺名單。
李麥子說,“但教育部在‘紅七條’中寫的卻是‘不正當關系’,教育部的措辭不夠明確。”
“婦女傳媒監(jiān)測網”的負責人呂頻也表示,“紅七條”僅從師德的角度,對教師進行了道德性的約束,但并未在懲治性侵方面,拿出實質性的應對舉措。同時,“紅七條”還忽視了師生在不平等的權力關系下,受害者鑒於其弱勢地位很難主動揭發(fā)、控訴施害者的事實。另外,在《意見》的規(guī)定中,也未明確規(guī)定賠償?shù)募殑t。
云南社科院助理研究員歐曉鷗則認為,教育部這封回函的態(tài)度和認識,凸顯了性侵防治工作中的三個問題。一是對校園性侵行為的定性簡單化且模糊不清;二是處罰措施不明確,導致在執(zhí)行過程中,恐將出現(xiàn)“模棱兩可”和“彈性操作”的可能性;三則是對性侵防治培訓對象的選擇、鎖定有問題。歐曉鷗解釋,《意見》一方面未將性侵防治納入培訓內容,另一方面卻強調要加強高校女生的自我保護意識,而忽略了男性,“這種做法在某種程度上,是在推卸政府和高校,作為預防校園性侵機制建設責任主體的義務。”
2014年8月,民間公益組織“婦女權利關注網絡”曾向31個省市的公安部門及教育部門發(fā)出申請,要求公開各省五年內的校園性侵案件數(shù)量及相關處理結果。但在發(fā)出244份信息公開申請后,只有19個政府部門公開了案件數(shù)量,回復率僅為6.5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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